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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场登记

更新时间:2017-08-10 10:34:2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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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登记事项;

(二)登记依据;

(三)登记条件;

(四)登记程序及期限;

(五)提交申请材料目录及申请书示范文本;

(六)登记收费标准及依据。

应申请人的要求,登记机关应当就公示内容予以说明、解释。

第二十一条 登记机关应当提供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材料,供公众查阅:

(一)设立、变更、注销登记的相关材料;

(二)验照的相关材料;

(三)接受行政处罚的相关材料。

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材料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,登记机关不得对外公开。

第六章 附则

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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